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50號上 訴 人 許黃寶連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被 上訴 人 賴宏仁
賴宏俊施哲儒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二一0六號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2106號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法 官 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