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34號上 訴 人 陳信瑋兼法定代理 江惠君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劉文瑞律師被 上訴人 陳啟民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轉讓股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3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法 官 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