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707號上 訴 人 艾利達科技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金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複 代理人 吳佩雯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被 上訴人 弘運電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睿謙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法 官 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