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58號上 訴 人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奇楠等四人間確認補償費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叁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叁佰陸拾捌元,除已繳納之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外,其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其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