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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89號上 訴 人 廣玄宮法定代理人 吳麗花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林振煌律師被 上訴人 張宿襟

高川許書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陳映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338號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向原法院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所召開之信徒大會(下稱系爭信徒大會),違法將訴外人張鄭彩緞、張慶秋、謝永松、梁嘉友、張麗鈴、呂林貴美、吳罔、黃春茜、陳常娥、江德芳、翁葉、游素春、陳福榮、呂玲玲、黃國洲、林炳宏、柯淵清、柯吳罔市、林淑真、張許來富、黃秀桂、李宜儒、廖慧子、梁芸甄等人(下稱張鄭彩緞等24人)列入出席信徒,然張鄭彩緞等24人不具信徒資格,當日實僅5名信徒出席系爭信徒大會,未達法定出席人數,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亦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撤銷其決議,爰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之全部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信徒大會之全部決議等語。惟被上訴人於原法院另案請求確定張鄭彩緞等24人與上訴人信徒關係不存在,經原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326號判決被上訴人敗訴,經被上訴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3年度上字第1338號審理中。則張鄭彩緞等24人是否具有上訴人之信徒資格,核係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應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338號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