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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33號上 訴 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被 上訴人 黃麗華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陳玲玲為上訴人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玲玲,並經臺北市政府准予登記,有臺北市政府民國103年11月4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62頁)。因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揆諸上開規定,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惟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自應由其承受訴訟。又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陳玲玲係於104年2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61頁)依上開說明,並無不合,爰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許翠玲法 官 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