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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935號上 訴 人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訴訟代理人 石靖嵐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7日下午3時50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