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935號上 訴 人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訴訟代理人 石靖嵐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7日下午3時50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