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 呂榮達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碧君間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陸仟壹佰貳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法 官 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