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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再易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 呂榮達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碧君間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陸仟壹佰貳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法 官 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