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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再易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52號再 審原 告 高明美代 理 人 高華生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信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6,418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 萬24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