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05號再審 原告 許淑芬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封爵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容忍設置管線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0 元(參本院102 年度上字第1040 號卷㈡第188頁反面),應徵再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