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 原告 林美玉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王玉華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0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57萬1,83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法 官 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