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再易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28號再審原告 簡澤暄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振陽間塗銷抵押權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4,060元,應徵裁判費15,03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