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彭學光
鍾玉英(彭學懿之承受訴訟人)彭湶進彭紹進彭學邦彭學恭彭學樓彭學俊彭學柱兼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彭學堯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鳳律師再審被告 祭祀公業隆本嘗法定代理人 彭桂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並對原第一審及第二審確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就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56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對同一事件之第一、二審確定判決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7號確定判決、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7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就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首揭說明,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