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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再易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56號再審原告 高明美N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信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41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