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62號再審原告 蔣振鴻再審原告與國防部軍備局間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95年度重上字第40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5萬2,063元(計算式詳列如下),應徵裁判費29,121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2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不補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計算式:
再審原告占用之建物為4層樓建物中之2樓:
㈠其占用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17.92平
方公尺(71.69÷4=17.92),起訴時(92年1月)該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89,000元。
㈡另其占用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2.7平
方公尺(10.85÷4=2.7),起訴時(92年1月)該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95,253元。
㈢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2,063元【(89,000×17.92)+
(95,253×2.7)=1,85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