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77號再審原告 陳建誠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梁瑞伶即谷耕企業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3,233元,應徵裁判費7,6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