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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再易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78號再審原告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上開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重星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出資額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30萬6,163元,應徵裁判費2萬95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法 官 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