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99號再審原告 林陳玉妹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鴻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960元,應徵裁判費12,2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