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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再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27號再 審原告 鍾慶堂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乾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2868元,應徵裁判費3萬134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