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28號再審原告 丁厚維(原名丁厚煒)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俊宇間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5,655元,未據繳納。雖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由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71號裁定駁回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法 官 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