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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再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37號再審原告 黃政達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潘治中間履行契約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3萬5,461元,應徵裁判費4萬2,18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法 官 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