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31號再審原告 陳榮福
陳榮華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盧楚山間返還價金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875,880元、 反訴部分為2,450,000元,合計4,325,880元,應徵裁判費65,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