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47號再審 原告 莊寶泉
林靖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複 代理人 陳瑋博律師
陳泰溢律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文慶律師
莊涵雯律師再審 被告 林麗玲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法 官 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