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69號抗 告 人即再審原告 楊素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南光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本院103年度再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