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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勞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柯秀蘭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竹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差額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484,620元(新臺幣,下同),應徵裁判費7,9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