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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勞再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西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鐵華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任連興間給付退休金再審之訴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3,310元,應徵裁判費7,1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