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玉真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雄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號(含102年度家訴字第90、131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1,980元(計算式:
150萬元+30萬9,614元+31萬2,366元), 應徵裁判費3萬3,130元,除已繳9,465元外,尚有2萬3,665元未據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依法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法 官 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