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131號上 訴 人 李井桂香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許智超律師吳誌銘律師被上訴人 王偉基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婚姻關係成立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婚字第313 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並為訴之變更,請求確認上訴人對王安國遺產之繼承權存在。查本件變更後訴訟標的價額,依王安國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新臺幣(下同)3,592 萬9,611 元,按上訴人主張之應繼分2 分之1 計算,應核定為1,796 萬4,8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204 元,扣除上訴人變更前已繳納之4,500 元,尚應補繳25萬704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5萬
704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