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郭文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青芬等間確認非婚生子女等事件(本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85號、103年度家訴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而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司法院秘書長103年7月16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青芬等間確認非婚生子女等事件,為家事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家事訴訟事件,依前開說明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聲請人聲請交付民國103年5月16日法庭錄音光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婷玉法 官 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