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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建上易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43號聲 請 人 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上噸訴訟代理人 劉夏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維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統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聲請人就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為假執行宣告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審於民國103年9月12日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程款新臺幣578,015元及自10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並未為假執行之宣告。嗣聲請人於104年3月30日具狀聲請本院就前揭判決為假執行之宣告等語。

二、查前揭第一審判決業經本院於104年3月31日為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14日宣示判決,判決結果為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是聲請人係受敗訴判決,其聲請本院針對該第一審判決為假執行宣告云云,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