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959號
抗告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雪紅間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4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