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269號抗 告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順洲間違反章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6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3年7月2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8、9頁)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13、14、16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