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25號聲 請 人 呂榮達相 對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本院102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所為102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未繳納,經本院於103年4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人於103年5月16日收受裁定,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法 官 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