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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再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33號聲 請 人 蘇世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蘭陽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薪資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芳南法 官 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