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0號

103年度聲字第191號103年度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訴訟救助聲請再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不服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98號、第399號、102年度聲再字第69號、第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伊債務纏身,且患有糖尿病、腦中風、腳骨折、胸部挫傷等病痛均未完全康復,需長期治療無心力工作,銀行亦無存款,所有不動產遭假扣押查封,無法借貸變現,缺乏經濟上信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其訴訟如獲訴訟救助,一定勝訴云云。惟查,本件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以103年度聲再字第27號、28號、第29號裁定駁回在案,是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均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法 官 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