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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 詹益浪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德安間返還借款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貧病交加,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證據現已完備,伊無敗訴之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8日本院所為103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再字第22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就該案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前開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認其聲請不合法,於103年3月24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就該顯無勝訴之望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法 官 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