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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2號聲 請 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即本院103年度抗字第74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 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03年6 月16日具狀聲請本院103年度抗字第743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惟本院103年度抗字第74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103年6月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

3 頁),可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自非准許,自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黃國益法 官 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