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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1號聲 請 人 邱大盛上列聲請人因與順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79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28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79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282號),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又未能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管靜怡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