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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20號聲 請 人 丁厚維(原名丁厚煒)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俊宇間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3年度再字第5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非無勝訴之望,且伊毫無積蓄,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以為釋明(本院卷第4頁、第5 頁、第10頁)。且其所提本案訴訟之再審事由是否合法,尚須調卷查明,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