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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24號聲 請 人 王永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辰彥等間違反律師法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3年9月30日103年度再易字第118號(下稱1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謂所有積蓄在訴訟中已全部用罄,面對林辰彥等三位律師,令其傾家蕩產,希望法院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准許本件訴訟救助云云。查審諸聲請人103年10月16日聲請狀內所敘述者,均係對於本院前揭118號確定裁定之對造當事人林辰彥等三人違反律師法之作為而為陳述,惟針對本院前揭118號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事由,並未具體表明,自難認有獲得勝訴判決之望,故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