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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上更(一)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2號上 訴 人 詹正富

詹正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律師被上訴人 詹文王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書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