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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上更(一)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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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