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1號附帶上訴人 孫潤本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張鈞綸律師附帶被上訴人 蘇履泰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1號附帶上訴人 孫潤本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張鈞綸律師附帶被上訴人 蘇履泰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