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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上更(五)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44號上 訴 人即變更之訴原告即 反 訴被告 黃耀南訴 訟 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被 上 訴人即變更之訴被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定 代理人 許道義訴 訟 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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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佳蓮黃秀珍楊政龍吳秀美楊政蓉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陳君維律師

李翰洲律師複 代 理 人 連星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石有為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