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17號上 訴 人 高振耀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被上訴人 廖芳艷
TELSUN INDUSTRIAL. LTD.中國衡陽樂陶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彭啟修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判決結果,因對其不利而不服,始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倘原判決結果對當事人有利且係全部依當事人之聲明而為,該當事人對此種判決結果當無不服可言,自無提起上訴之必要,亦無上訴之實益。關於上訴利益之認定,係以原判決主文與上訴人所為訴之聲明,兩者互相比較結果有差異,若原判決之結果較訴之聲明無不利之情形,上訴人即無上訴之利益。此時應認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99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劉慶復(另以判決駁回其上訴)、高振耀於原審之起訴聲明如附表一所示,經原審判決如附表二所示,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聲明如附表三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0頁),則原判決之結果,較高振耀之訴之聲明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並無不利之情形,故高振耀已獲全部勝訴在案。至於依原判決主文受不利益之當事人者,僅為劉慶復(其上訴為無理由,另以判決駁回)。惟高振耀對原判決關於其勝訴部分復提起第二審上訴,則依上說明,經核並無上訴利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附表一┌──┬────────────────────────────────────┐│編號│ 原告於原審起訴聲明 │├──┼────────────────────────────────────┤│ 一 │確認原告劉慶復就被告TELSUN公司有持股72.3%之股東關係存在。 │├──┼────────────────────────────────────┤│ 二 │被告彭啟修、廖芳豔、被告TELSUN公司應登記原告劉慶復為被告TELSUN公司持股 ││ │72.3%之股東。 │├──┼────────────────────────────────────┤│ 三 │被告彭啟修、樂陶公司、被告TELSUN公司應將被告樂陶公司之董事變更登記為被告││ │彭啟修、原告劉慶復、高振耀,並將董事長變更登記為原告劉慶復。 │├──┼────────────────────────────────────┤│ 四 │被告彭啟修應召開被告TELSUN公司股東會,並完成選舉原告劉慶復為被告TELSUN公││ │司董事。 │├──┼────────────────────────────────────┤│ 五 │被告彭啟修、被告TELSUN公司應將被告TELSUN公司之董事變更登記為原告劉慶復。│└──┴────────────────────────────────────┘附表二┌──┬────────────────────────────────────┐│編號│ 原判決主文 │├──┼────────────────────────────────────┤│ 一 │被告中國衡陽樂陶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彭啟修應將被告中國衡陽樂陶房產開發有限││ │公司除被告彭啟修外之董事變更登記為原告劉慶復及高振耀。 │├──┼────────────────────────────────────┤│ 二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附表三┌──┬────────────────────────────────────┐│編號│ 上訴聲明 │├──┼────────────────────────────────────┤│ 一 │原判決廢棄。 │├──┼────────────────────────────────────┤│ 二 │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彭啟修、被上訴人TELLSUN公司應將被上訴人樂陶公司之 ││ │董事長變更登記為上訴人劉慶復。 │├──┼────────────────────────────────────┤│ 三 │確認上訴人劉慶復就被上訴人TELSUN公司有持股72.3%之股東關係存在。 │├──┼────────────────────────────────────┤│ 四 │被上訴人彭啟修、廖芳豔、TELSUN公司應登記上訴人劉慶復為被上訴人TELSUN公司││ │持股72.3%之股東。 │├──┼────────────────────────────────────┤│ 五 │被上訴人彭啟修應召開被上訴人TELSUN公司股東會,並完成選舉上訴人劉慶復為 ││ │TELSUN公司董事。 │├──┼────────────────────────────────────┤│ 六 │被上訴人彭啟修、被上訴人TELSUN公司應將TELSUN公司之董事變更登記為上訴人劉││ │慶復。 │├──┼────────────────────────────────────┤│ 七 │第一、二審訟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