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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上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329號上 訴 人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上 訴 人 許立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被 上訴人 迎旭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陽鍾義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迎旭山莊社區管理員會」應更正為「迎旭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為「迎旭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惟原判決誤載為「迎旭山莊社區管理員會」,顯屬誤寫,依首揭規定,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