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14號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
陳怡欣律師黃繼岳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林雅娸律師
參 加 人 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德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劉緒倫律師被上訴人 殷琪訴訟代理人 曾祥韶
張翠玲熊克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