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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上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15號上 訴 人 林彣娟

吳英賢共 同 李秋銘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備位被告 蘇宥靜兼上列一人 黃翊酲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 盧美色

盧奕陵盧文杰盧奕親盧楚山共 同 陳文元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十四日內提出書狀,就如附表所示事項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法 官 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附表:

㈠坐落宜蘭縣○○鄉○○○段○○○ ○○○○ ○號土地應有部分2 分

之1 (下稱系爭土地)辦理移轉登記申請時,申請書備註欄曾切結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見原審卷第52頁),上訴人或備位被告可否提出當時曾為優先承買通知之相關證明?㈡共有人林文峰於原審證稱:盧威良過世前曾對其等起訴請求分

割系爭土地,本院查盧威良確曾經原法院於99年10月6 日裁定命補費(原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6 號)、並於99年11月24日以未繳費裁定駁回(原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6 號),兩造就此部分事實有何意見?上開訴訟期間盧威良之意識狀態如何?㈢民法第550 條所規定之「喪失」行為能力,於未經監護宣告之

情形,係指終局、長期失卻意思能力之狀態,抑或包含精神作用暫時發生異狀、一時昏迷後復行清醒之情形?台北榮總99年11月20日護理記錄曾記載:「太太和病人互動佳,彼此握手打氣、陪伴,於(與)鼓勵」等字(見原審卷第299頁反面),兩造對此有何意見?㈣被上訴人第一備位聲明主張特定物債權得轉為損害賠償債權,

故仍得行使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撤銷訴權,被上訴人可否舉證損害賠償「債務人」林彣娟資力不足賠償被上訴人主張之損害賠償額,以證符合「有害及(損害賠償)債權」之要件?上訴人林彣娟可否說明自身之資力狀況?㈤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房屋係盧威良繼承所得,請說明取得

時間是否在92年1 月18日盧威良與蘇宥靜結婚前、取得原因為繼承之相關證明(含此部分異動索引或繼承登記前後謄本)?備位被告主張系爭房地出售所得蘇宥靜得主張2分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被上訴人就此有何意見?㈥備位被告主張曾支出「醫療、營養、雜支」等費用15萬元,此

部分有無相關證明?蘇宥靜係基於夫妻間日常生活費用之支出、履行對配偶扶養義務或何等法律關係為前開支出?何以支出後得主張自遺產中扣除?出售系爭房地前出租房屋所得由何人收取、如何使用?㈦除被證4 、5 單據所顯示金額外,備位被告主張有另筆26萬元

支出(見原審卷第97頁),其支出原因、證據為何?被證五塔位購買後登記為何人所有?繳款單所載「區位別」記載「家族」,係何所指?何以盧威良死後近2 年(101 年10月19日)所支出之10萬5,000 元,備位被告仍列為得扣除之喪葬費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