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上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88號上 訴 人 邱錦雄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被 上訴人 邱顯星

邱顯城邱顯宗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九嶷敬菴公嘗法定代理人 邱奕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法 官 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