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659號上 訴 人 張為策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張世炎律師宋重和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陳哲宇律師上 訴 人 群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旭明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羅子武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以真